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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置护航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极速体育在线看高清    发布时间:2024-03-03 16:52:02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以下简称“民爆储存库”)设置,提升爆破施工效能,护航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我省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持续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大项目建设是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民生福祉、扩大有效投资、拉动经济稳步的增长,推动“六稳”“六保”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爆破作业在隧道掘进、饮水工程、土地平整、地质勘探、桥梁坑基、建筑拆除等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中起到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直接影响项目建设整体进度。科学合理配套设置储存库,方便、快捷、安全地储存和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于重点项目建设特别是爆破作业十分关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强化担当、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建议》(〔2020〕2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服务保障重点项目有关要求,把规范和保障民爆储存库设置,作为高质高效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破题之举,全方面提高服务意识,全力优化营商环境,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堵点难点问题,逐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有效释放政策红利,为我省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协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重点项目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民爆储存库设置方案审核检查把关,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民爆储存库立项、用地、建设、环评等工作强化服务指导。为加快项目建设落地,有条件的地方能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民爆储存库设置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等工作机制。

  (二)强化用地支撑和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坚守安全底线,统筹安全和发展,安排好物流仓储及其他相关规划用地空间,按相关国家规范要求用于民爆储存库建设。对于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或爆破作业单位确需设置民爆储存库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立项文件和民爆储存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后,按照法律和法规和临时用地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公安机关要积极努力配合开展核验工作。因民爆储存库建设特殊性,必须在临时用地上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严格库房建设和验收。建筑设计企业或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民爆储存库,公安机关要严格开展民爆储存库验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爆破作业实际的需求、周边地理环境等因素,严控库区民爆物品储存量。要鼓励和引导设置小型民爆储存库或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可移动式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压减现浇钢筋混凝土建筑总量,减少土地破坏。

  (四)统一用地延期和恢复。项目民爆储存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项目,有效期可以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有效期的,业主单位理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项目民爆储存库应当在批准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

  (一)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要求。要督促民爆储存库业主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执行安全管理要求。要加强民爆储存库安全现状评价检查,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民爆储存库用地特别是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对超范围建设、改变批准用途、超过有效期占用临时用地或有效期届满未拆除恢复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此外,要及时公布民爆储存库用地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

  (三)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对通过日常检查、联合检查、投诉举报、部门线索移交等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